各相关单位:
经请示我会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同意,并结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意见,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停止原卫生部卫医管评价便函〔2012〕49号文件委托我会开展的《整形美容医疗机构评价标准体系》起草及标准制定、结果运用、试点完善等相关工作。同时,停止开展基于机构评价的申报、培训、评价、授牌、复评等所有配套业务。
特此公告。
中国整形美容协会
2026年7月10日